合肥市武汉大学创新技术研究院考勤与请假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研究院考勤与请假管理,维护劳动纪律和工作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考勤原则
研究院实行电子考勤制度,原则上研究院的所有全职员工都需要打卡,每日上下班时间分别打卡一次,共两次。特殊岗位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上下班打卡时间可以不作严格规定。
二、工作时间
研究院实行五天八小时工作制,冬夏季工作时间一致。所有员工需保证每日工作时间(不含午餐一个小时)为八小时,具体安排如下:
(1)到岗时间为8:30;
(2)午餐时间为12:00--13:00;
(3)离岗时间为17:30。
三、休假
研究院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筹建期特殊情况,在不影响工作开展的前提下,执行法定节假日、政策性休假、带薪公休假。员工因个人或家庭原因可申请事假,经批准后方可以休假。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按国务院办公厅相关规定执行,综合办公室公室负责提前在院内发布公告,员工按公告日期休假。
(二)政策性休假
1. 婚假:本单位正式员工结婚有三个工作日的婚假。
2. 产假:女职工产假158天,产假期间正常工资不变。男职工护理假10天,夫妻异地20天。
3、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婆死亡去世时,给三个工作日丧假(不包括往返路程时间)。丧假期间正常工资不变。
本办法没有涉及到的政策性休假按照国家和合肥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带薪公休假
凡单位正式员工,工龄5年以下(含)的可享受带薪公休假五个工作日。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公休假增加一天,满十五天为止。
员工自行安排休带薪公休假须提前两周递交申请,部门领导根据工作安排,批准后方可休假。带薪公休假一般在一个自然年内休完,原则上不能结转。如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休假,可并到下一个自然年合休,最多累计两年。
四、病假
1. 因病不能正常上班需请病假,请病假需附上医院证明。
2. 病假扣款
(1)每月病假超过三天的按事假计。
(2)病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0天至180天的扣发岗位津贴;
(3)连续病假超过180天以上,只发基本工资。在家治疗的每月须提供医院治疗证明和病假单。
3. 全年病假累积超过一个月的,当年不再享受单位带薪公休假待遇。
五、事假
1. 员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最小单位为半天。少于半天的事假应在一周内补足工作时间。
2. 员工事假可优先用带薪公休假冲减,超过带薪公休假的天数按事假计算。
3. 事假扣款:事假扣款额=(月岗位津贴/ 21.75)×事假天数。
4、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年终奖金。
六、请假审批手续
1. 请假按如下审批权限审批:
(1)一般职工请假在7天以内,由部门或团队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的部门或团队负责人审核,由综合办公室审批。请假审批表须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2)部门或团队负责人及相当岗位以上员工请假须经分管院长审核后报院长审批。
(3)院领导个人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办理。
2. 请假、销假程序
(1)由职工本人在事前填写《请、销假审批单》,填写内容应翔实,并附有关证明,根据审批权限规定申报审批。
(2)职工办理完请假审批后将《请、销假审批单》交给综合办公室审核备案。
七、考勤
1. 每月1日至30日(或31日)为一个考勤月。综合办公室将考勤情况作为兑现上个月工资依据。
2. 各部门或团队负责本部门的考勤,部门或团队负责人应指定专人于每月末填写考勤表(附件2),并在次月的前三个工作日内将考勤表交至综合办公室。
3. 部门或团队负责人批准的不打卡人员名单须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员工因事不能打卡或忘记打卡的,应在一周之内如实填写补刷卡申请单,报部门或团队负责人审核签字,30日(或31日)之前(含)由考勤专员汇总交至综合办公室,由综合办公室考勤专员补足考勤记录。
八、缺勤及处罚规定
1. 迟到/早退三次视为一天事假。
2. 旷工:
(1)无故迟到、早退一个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
(2)员工未经批准不上班的,记为旷工;
(3)当月旷工累计半天扣月工资的5%、累计一天扣月工资的20%、累计两天扣月工资的50%,当月旷工累计三天及以上停发当月工资;
(4)年度累计旷工五天及以上取消年终奖;
(5)连续旷工三天、或月旷工累计五天、或季度旷工累计八天、或年度旷工累计十天者予以解聘。
九、全勤奖励
研究院为鼓励员工遵守工作时间,特设立全勤奖,奖金100元,随工资一起发放。
全勤奖的含义:当月工作日全部在岗,无迟到、早退、旷工现象,无病/事假,无忘记打卡现象。
全勤奖的范围:全职在职员工。
全勤奖的核定:每月由各部门或考勤员根据打卡记录提出全勤奖人选,在考勤表考勤说明一栏中注明,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再交由综合办公室备案。
十、其他
(一)本办法从2020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适用于研究院所有员工(另有规定的特殊工种除外)。
(三)综合办公室为职工考勤与休假工作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暂行办法进行解释、修订。